非法设“标会”吸收公众资金 两被告触犯刑律受惩处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39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张某、郭某通过组织标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会款,最终被金平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2008年2月始,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居住处东墩某小区创立“标会”并充当“会头”,通过自己公开宣传、会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张某先后在其居住处、党校路组织“班会”多期,通过“标会”方式吸收被害人温某、蔡某、谢某等十余人的“会款”,共计206193元。郭某明知张某在家中非法设立“标会”,向公众吸收资金,仍予以协助,并代张某上门向会员收取每期“标会”会款及送交收款收据。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郭某利用“标会”组织非法吸收多名被害人存款共20619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系发起者及组织者,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被告人张某代为收取他人资金,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民间标会作为非法集资类型之一,隐藏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在现实生活中,集资方往往通过自己向他人公开宣传,借助他人口口相传、相互介绍会员等方式吸收资金。由于缺乏信用和担保,集资方肆意挥霍集资款、携款逃匿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也存在部分中标会员不再下标导致集资方资金链断裂而使整个标会的运营被中断,最终受害的都是出资方。(黄佩增)

(文章来源:2019年6月13日《汕头日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1906/13/c512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