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5执92、140、141、146—150、152号公告(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次数:29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5执92、140、141、146—150、152号
钟毓丹、朱楚忠、马贞娥、周强生、许佳楠、韩晓苗、肖娟如、黄晓州、朱林忠:
关于你与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5执92、140、141、146—150、152号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三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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