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偷车贼望风也犯盗窃罪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38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盗窃摩托车案件,一窃贼与他人合伙分工盗窃摩托车,虽然其只负责望风,最终也作为主犯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8753时许,经同案人王某瑶提议,被告人危某毅、同案人王某瑶、杜某外出物色盗窃目标,后三人窜至龙湖区周厝塭某处楼下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遂上前将上述摩托车偷走。期间,被告人危某毅负责望风。案发后,民警已缴获上述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同月112时许,经被告人危某毅提议,被告人危某毅、同案人杜某外出物色盗窃目标,后二人窜至龙湖区周厝塭某处楼下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遂上前将该车偷走。期间,被告人危某毅负责望风。案发后,民警已缴获上述赃车并发还被害人。同月1115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抓获。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危某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危某毅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作用较小的主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如龙 林泽泳)(文章来源:201988日《汕头日报》http://strb.dahuawang.com/content/201908/08/c554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