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 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82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全市法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

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的会议精神,按照《汕头市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全市法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内容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1.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按照省委、市委重塑营商环境优势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实现汕头全面振兴、协调发展,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围绕“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的牵头单位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汕头法院各项工作,为汕头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总体目标

2.坚持以建设营商环境改革示范城市为契机,全面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最高、最好、最优水平,着力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打造与高素质创新创业之城、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相匹配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高地,为广东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窗口、国际社会观察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贡献汕头法院力量。

三、行动计划

(一)优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3落实《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管理人选任。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责任部门:民三庭);

(二)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4积极配合市人大法工委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立法探索,完善公开透明高效的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完成时限:2018-2020年,牵头部门:民四庭,责任部门:审管办、各业务庭);

5.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研究制定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刑三庭,责任部门:刑一庭、刑二庭、民三庭);

6.落实《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民三庭,责任部门:司技处);

7.健全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制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细则。(完成时限:2020年,牵头部门:执行局、民三庭,责任部门:行政庭);

(三)建立规范阳光执法体系

8.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领导下,建立完善汕头法院系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刑二庭,责任部门:立案庭、刑一庭、刑三庭);

9.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犯罪案件,坚持从快从严方针,快审快结。严格适用缓刑,除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缓刑的以外,其余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在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罚金刑。(完成时限:2019年,牵头部门:刑一庭,责任部门:刑二庭、刑三庭);

10.完善和充分运用“点对点”网络自动查控系统和限制高消费协作系统,深入开展惩治失信行为专项活动。(完成时限2019年,牵头部门:执行局,责任部门:装财室、研究室);

(四)构建公正司法运行体系

11.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制定出符合全市法院实际的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涉企业家相关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定期分析审判执行态势。推进司法公开和案例指导工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完成时限2020年,牵头部门:审管办,责任部门:审监庭、研究室);

12.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立案和诉讼服务大厅设施,实行一站式立案,积极推进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各种快速便捷的绿色通道,不断提升诉讼质效。积极推行电子送达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对于困难当事人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加强引入律师参与诉讼效率,完善律师服务平台。全面开启全新“人+能”模式,让当事人更轻松获取诉讼信息。(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立案庭,责任部门:装财室、各业务庭);

13.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协作机制,平等高效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注重对承揽、买卖等行为的风险提示,降低执行合同风险。(完成时限:2019年,牵头部门:民四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14.升级汕头法院门户网站,完善案件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等功能。加强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汕头微法院”项目,将各项司法公开内容、诉讼办理事项通过微信端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宽网上业务服务渠道。(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装财室,责任部门:立案庭、研究室);

15.推进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分流,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利用审前程序分流、选择审判程序分流、围绕争议焦点分流,构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按照纠纷发生与案件审理的流程进行多层次分流。(完成时限2019年,牵头部门:立案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16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重视沟通交流和调研指导,统一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积极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民二庭,责任部门:刑二庭);

17.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加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执行局,责任部门:装财室、研究室);

18牵头组织制定评估、鉴定等环节的管理监督制度,缩短时限、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在质效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完成时限:2020年,牵头部门:司技处,责任部门:执行局、装财室);

19.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建立对被执行人及车辆等的查控联动机制。(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责任部门:执行局);

20.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探索利用现有“政法委数据共享平台”“政府数据交换平台”等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完成时限2020年,牵头部门:装财室,责任部门:审管办、各刑事审判庭);

21.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用。(完成时限:2018,牵头部门:民一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22.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完善破产审判专业化机制,,加强破产重整工作。(完成时限2019年,牵头部门:民三庭,责任部门:执行局、司技处、审管办);

(五)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23.深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聚合商事调解、仲裁职能,积极推进法院与相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密切配合,实现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加强诉调对接,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开展律师调解。进一步深化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动交通肇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建设。(完成时限2018年,牵头部门:民一庭、立案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24.加强与司法局协作,扩大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法院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设立专门调解室并提供业务指导,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完成时限:2020年,牵头部门:民一庭、立案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六)深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

25.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适用的研究。加强与公安、检察的沟通协作,统一知识产权刑事处置的证据标准。(完成时限:2020年,牵头部门:民三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26.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延伸服务,发挥司法与行政双轨保护机制的作用。(完成时限:2019年,牵头部门:民三庭,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工作要求

27. 各基层法院应参照《三年行动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行动方案;中院各部门要对照《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有的放矢、补齐短板,实现赶超进位;

28加强对贯彻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部门)落实《三年行动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29.政工部门要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从2018起,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落实《三年行动计划》情况列入中院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评优评先结合起来;

30、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三年行动计划》情况检查督促,组织专项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倒逼落实工作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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