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开车门撞伤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161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父母担责保险公司应赔偿

2021-10-21



近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审理,事故为一名6岁幼童引发,因其年幼尚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其父母承担责任,并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郑某枝2万余元。

今年1月6日,曹某明驾驶小型轿车载其6岁儿子曹某航,途经潮南区某路段处,曹某航突然打开车门,正好碰撞到一辆正在行驶中的二轮电动车,导致驾驶电动车的郑某枝和摩托车乘客郑某娜倒地受伤住院,电动车毁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枝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郑某枝向曹某明和保险公司索赔时因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曹某明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其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乘车人员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事故虽是由一名6岁孩童不慎引起,但因其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然而监护人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汽车在通行道路上停车开门时应当保证未妨碍其他通行者,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驾驶人有义务提醒乘坐人开启车门时注意以防发生意外。该案中,郑某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曹某明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郑某枝请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于法有据,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指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进一步阐明了责任划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报记者 陈 敏 通讯员 魏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