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越南籍人员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09  浏览次数:157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李惠松 陈晓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汕头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到我市投资创业的外来客商络绎不绝,到我市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员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他们的到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近年来,非法入境人员在我市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现象逐年增多(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简称三非。),其中尤以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为最多。我市个别生产企业、家庭作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商业利润,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雇用这些非法入境人员从事工业生产,其中又以违法雇用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最为突出。这些非法入境人员由于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三非”现象的增多,不仅冲击我市正常的劳动力市场,也增加了我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给我市的社会治安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据统计,近四年来,汕头市外国人犯罪案件中,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5.8%,而且这些犯罪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种类型,对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们认为,在加强城市管理过程中,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现象不容忽视,应积极予以应对。为依法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外国人在我市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我们对近几年来我市外国人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一、汕头市法院审理越南籍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将原来由中级法院一审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改为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外,余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我市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金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13年至201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外国人犯罪案件71件,其中68件为越南籍被告人犯罪案件,余3件案件分别为尼日利亚、美国、新加坡国籍的被告人走私毒品、走私普通货物和故意伤害案件。由此可见,这些外国人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为越南籍人员犯罪,其他国籍人员犯罪案件只占极小比例,不具有代表性,不作分析讨论,本文主要探析越南籍人员犯罪问题。

    (一)总体情况

    2013年至201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68166人,其中越南籍被告人147人,中国籍被告人19人。年度分布上,2013年审理718人,其中越南籍人员17人;2014年审理1732人,其中越南籍人员25人;2015年审理1325人,其中越南籍人员22人;2016年审理3191人,其中越南籍人员83人。从四年来的情况看,越南籍人员犯罪总案件数以及罪犯人数基本上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呈现出越南籍人员与中国籍人员结伙实施共同犯罪的特点。

表一:各年度审结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情况

年 度

案件数

被告人

总人数

越南籍

中国籍

2013

7

18

17

1

2014

17

32

25

7

2015

13

25

22

3

2016

31

91

83

8

合 计

68

166

147

19

    (二)地域分布情况

    从犯罪地域分布情况看,犯罪地为澄海区的有47件,占总案件数的69.1%;潮阳区的有7件,占总案件数的10.3%;潮南区的有7件,占总案件数的10.3%;龙湖区的有3件,占总案件数的4.4%;金平区的有2件,占总案件数的2.9%。由此可以看出,工业生产活跃的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而且属非中心城区的区县,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越集中,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就越高。仅澄海区的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犯罪就占全市的近70%

表二:越南籍人员犯罪地域分布情况

区 县

澄海区

潮阳区

潮南区

龙湖区

金平区

其 他

件 数

47

7

7

3

2

2

占 比

69.1%

10.3%

10.3%

4.4%

2.9%

2.9%

    (三)犯罪人员性别及年龄结构

    在147名犯罪的越南籍人员中,男性121人,占82.3%;女性26人,占17.7%,男性比例远远大于女性。年龄结构上,不满18岁或大于35岁的占少数,大部分集中在18岁至35岁。18岁至25岁的有93人,占总人数的63.3%26岁至30岁的有24人,占总人数16.3%。如果上述两个年龄段相加,即18岁至30岁,共有117人,占总人数的79.6%。可见,年龄在18岁至30岁的人,特别是男性,是非法入境务工的黄金年龄,也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

表三:犯罪越南籍人员性别、年龄分布情况

性 别

年龄(周岁)

不满18

18-25

26-30

31-35

36以上

121

26

5

93

24

13

12

82.3%

17.7%

3.4%

63.3%

16.3%

8.8%

8.2%

    (四)犯罪类型及特点

    从近四年来汕头市法院审结的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情况看,犯罪类型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两个大类,2015年以后,随着汕头市打击非法入境犯罪力度的加强,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持续增多。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高发

    在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案件高发,以四年来被判处刑罚的147名越南籍被告人触犯178个罪名进行统计,触犯该类犯罪的越南籍被告人(人次)占总罪名数(人次)的38%。在这类案件中,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儿童等6类案件占绝大多数。

表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情况

类 别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罪 名

故意

杀人

故意

伤害

绑架

强 奸

非法

拘禁

拐卖妇女儿童

强制

猥亵

   

10

12

18

12

9

7

1

占 比

5.6%

6.7%

10.1%

6.7%

5.1%

3.9%

0.6%

(注:本表统计数据系被告人触犯的罪名,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按其所触犯罪名重复计算,占比则以147名越南籍被告人所触犯的178个罪名进行统计。表五、表六均按此标准计算。)

    2、侵犯财产犯罪多发

    在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多发,以四年来被判处刑罚的147名越南籍被告人触犯178个罪名进行统计,触犯该类犯罪的越南籍被告人(人次)占总罪名数(人次)的24%。这类犯罪集中在抢劫、抢夺和盗窃三个罪名,针对的被害人通常是本地居民。

表五: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情况

类 别

侵犯财产犯罪

罪 名

抢劫

抢夺

盗窃

   

24

14

5

占 比

13.5%

7.9%

2.8%

    3、毒品犯罪案件偶有发生

    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三个罪名。我们对四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11件毒品案件进行考察,发现这些案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被告人往往因自己吸食毒品之后以贩养吸,通常都曾因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实施过强制戒毒。二是越南籍被告人与中国籍被告人结伙实施作案,中国籍被告人雇佣越南籍被告人充当翻译联系越南买家,帮助贩卖毒品。三是贩卖毒品数量通常较少。犯贩卖毒品罪的6名越南籍被告人中,贩卖毒品罪数量最多的为17.5克,最少的仅为1.2克。

    容留他人吸毒者往往被告人自己也是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三个罪名往往成对出现,被告人往往犯有二罪而被数罪并罚。同时,由于涉毒人员往往由于经济原因,从而又引发其它犯罪,如抢劫、抢夺和盗窃等。

表六:毒品犯罪案件情况

类 别

毒品犯罪

罪 名

贩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持有毒品

   

6

2

3

占 比

3.4%

1.1%

1.7%

    4、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猛

    2015年以后,随着汕头市打击非法入境犯罪力度的加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持续增多,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二个罪名。这些案件主要表现为一些越南籍人员在汕头市非法务工之后,认为工资待遇不错,从而招引或者组织越南籍老乡通过偷渡方式到该市从事非法务工活动。

表七: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情况

类 别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

罪 名

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 次

50

5

占 比

28.1%

2.8%

    (五)判处刑罚情况

    在审结的68件越南籍人员犯罪案件中,越南籍被告人犯有一罪的126人,占总人数的85.7%;犯有二罪的13人,占总人数的8.8%;犯有三罪的6人,占总人数的4.1%;犯有四罪的2人,占总人数的1.4%

表八:越南籍被告人所犯罪数情况

所犯罪数

一罪

二罪

三罪

四罪

人 数

126

13

6

2

占 比

85.7%

8.8%

4.1%

1.4%

    在判决的147名越南籍被告人中,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4.8%;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6.8%;被判处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9.5%;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10.9%;被判处三年以上、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9.5%;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78人,占总人数的53.1%;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5人,占3.4%

    被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的,都是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抢劫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案件,对此类被告人依法予以重判。

    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均是因犯有数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五年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为犯抢夺罪、盗窃罪或者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是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是刚满十八岁的被告人,犯盗窃罪或者偷越国(边)境罪,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

表九:越南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情况

刑罚

种类

死刑(死缓)

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

免予刑事处罚

15年及以上

10年(含)以上不满15

5年(含)以上10年以下

3年(含)以上5年以下

不满3

人数

3

7

10

14

16

14

78

5

占比

2.0%

4.8%

6.8%

9.5%

10.9%

9.5%

53.1%

3.4%

    二、汕头市越南籍人员犯罪高发的成因

    汕头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和粤东中心城市,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之一、海西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海滨邹鲁,美食之乡”盛誉,商贸发达,工农业发展迅猛,是一座适宜居住的海滨城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济社会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先后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投资环境百佳城市、中国品牌经济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文具生产基地。由此,国内外大批客商慕名而至,到汕头投资创业。他们的到来,有力地推动了汕头经济的繁荣发展。由于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大批外籍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现象,其中尤以越南籍人员最为突出。这些“三非”人员素质低,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工农业生产,谋生能力较差,他们一旦生存出现困难,就会实施抢劫、绑架、盗窃、抢夺等犯罪,给汕头社会治安带到了严峻的挑战。下面试从四个方面因素分析越南籍人员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的因素

    近年来,汕头市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日益增强,成为国内外客商投资创业的热土。此外,汕头劳动密集型的小型生产企业、家庭作坊众多,对劳力型的劳动力需求较大。上述因素为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非法就业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1、汕头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城市竞争力日益增强

    20世纪末期,由于潮汕地区的一些企业发展理念发生偏差,出现了大量的公司、企业大肆实施走私贩私、骗取出口退税、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潮汕地区公司、企业的信用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随后国务院针对这一情况,开展了打击走私贩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专项行动,取缔了一大批皮包公司,将一大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净化。随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潮汕地区的公司、企业陷入了信用危机,经济发展一落千丈,汕头经济特区一度沦为“经济特困区”。近年来,汕头市委、市政府通过大力倡导重建信用、重塑形象,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守法经营,正道生财,信用体系重新得到恢复,形成了针织内衣、文具、玩具、电子商务等支柱产业,汕头经济发展得到了复苏。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班子充分利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设立等契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品位,积极招商引资,汕头再次成为海内外客商投资创业的热土。随着汕头经济发展的复苏,城市建设的扩容提质,城市竞争力正日益增强,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参与汕头经济社会建设。由此,汕头也吸引了大批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的非法居留和非法务工。

    2、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众多,劳力型劳动力需求旺盛

    汕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地制宜,遵循传统,放眼国际,瞄准市场,先后形成并构建了针织内衣、文具、玩具、电子商务等支柱产业。这些产业大型化、集约化的生产企业较少,以小型生产企业、家庭作坊为主,并遍布全市乡镇各个角落。这些支柱产业,除了电子商务外,其余产业均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高密度工人在生产线上重复简单作业,对劳力型的劳动力需求巨大。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虽然普遍文化程度较低,谋生技能缺乏,存在语言沟通的障碍,但薪酬待遇比本地工人更为低廉,且基本上能够胜任这些生产线上的工作,因此,一些小型生产企业和家庭作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追求高额利润,违法雇用这些人员从事工业生产,这就为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非法就业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二)地理、文化、历史方面的因素

    汕头市三非越南籍人员较多的原因,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地理、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因素。

    1、汕头与越南空间距离较近,气候环境相似

    汕头虽然与越南并不接壤,但空间直线距离仍然较近。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大多通过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与越南交界的东兴、凭祥等市县的边境偷渡进入我国。由于广西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大部分的非法入境人员便会辗转到广东一带非法务工。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大多只能从事低端的工农业生产。广东珠三角地区高科技企业较多,对高精尖的高端人才需求旺盛,对低端产业工人需求较弱。且珠三角地区城市管理手段较为先进,对三非人员的打击十分严厉,所以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在珠三角地区基本难以立足。而汕头近几年经济发展较快,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家庭作坊众多,对劳力型的劳动力需求旺盛,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基本上可以信任这些工作;此外,汕头的气候、环境等也与越南相似,越南人长期居留于此并不会觉得不习惯;在对三非人员的打击上,由于汕头大量的生产企业、家庭作坊散布于全市各个角落,特别是许多家庭作坊以住家为作坊,关起门来生产,十分隐蔽,他们招收非法入境人员非法务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很难发现,管理难度增大。综合上述因素,汕头市越南籍人员三非问题严重也就不足为奇了。

    2、农村地区越南媳妇较多,为非法入境者提供了较大便利

    从历史上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城市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大批农村青年男女涌入城市务工。由于城市条件普遍比农村优越,许多适龄女青年一踏进城市之后便不愿再回农村,而男青年在城市打拼若干年后终归仍须回农村成家立业,从而导致农村适龄青年男女比例失调,大量的大龄男子找不到结婚对象。因此,一些头脑活络的人便瞄准这个商机,到内地落后地区介绍适龄女青年到汕头嫁人,从中赚取介绍费。也有介绍(名义为介绍,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拐骗、拐卖)越南籍妇女到汕头嫁人的。越南籍妇女语言不通且长相普遍一般,故通常是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或者上了年纪的中老年男子才与越南籍女子结婚。这些越南籍女子虽然并不抢手,但几乎每个村落都有那么一两户人家娶她们为妇,繁衍子孙后代。嫁到汕头的越南籍妇女,在生活安定之后,便会与越南老家的亲人联系,由于中国的发展比越南好,因此,她们往往会招引越南老家的亲友到汕头来非法务工,以改善生活条件。由于有亲戚在汕头生活,就为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

    (三)社会管理方面的因素

    对三非越南籍人员的管理,汕头除了其固有的如上文所述的经济、文化、历史层面比较特殊的一些原因,管理难度增大外,也有与其他地区所共有的一些管理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住宿登记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外国人管理信息化程度还不高,虽然外国人的出入境记录已实现了全国共享,但外国人入境后的去向信息还比较散乱。对于入境外国人居住在旅馆的,由旅馆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对于在学校的外国留学生,则通过留学生宿舍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而对于住宿在旅馆、学校之外的外国人,包括居住在出租屋、自购房、工厂企业宿舍以及家庭作坊外国人的住宿登记,则需要由所在地派出所民警人工录入电脑。这就需要派出所民警加强日常走访,逐一核实住宿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有些地区的派出所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陈旧,仍停留在等外国人主动上门申报的静态管理模式上,外国人住宿登记率不高,信息收集不全,致使对外国人三非行为产生漏管现象。二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许多“三非人员对我国关于对外国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了解和熟悉,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许多工厂、企业负责人、作坊主法律意识不强,对容留非法入境人员居住、就业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为了经济利益,甚至对抗相关职能部门的巡查和检查,导致对三非人员的管理出现死角。三是对外协作不顺畅,无专项遣送经费。目前,对查获的“三非”人员遣送回国操作起来仍有一定的难度。由于这些人员大多通过偷渡方式入境,没有携带证件,因此,公安机关查获后必须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向外国驻华使馆发照会,来确定该人国籍。由于这些国家相对比较落后,出入境管理比较松驰,对于本国公民非法出入境协调不积极,对于我方的照会也往往拖拉应付,甚至不予回复,即使回复也需多日,造成国籍难以确定,使得遣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此外,遣送经费也是一个大问题。据统计,目前在广东的三非越南妇女就有12000多人,其他三非人员近10000人。如果按每人20003000元人民币计算,遣送经费将是一笔庞大的数目。遣送经费的紧缺已严重影响到清理遣送三非外国人工作的深入开展。

    2、外籍人员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

    我国很多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都涉及到对外国人服务、管理工作,这些部门之间大多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所以还达不到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的外国人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与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实现统筹协调。我国对来华的外国人员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驻外使(领)馆负责签证签发,边防检查机关主管外国人入境、出境例行检查,地方公安机关主管外国人住宿登记、停留居留。部门主体相对独立,没有建立起多个部门信息共享的外国人管理信息平台,在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下,极易产生管理真空。外国人管理工作主体是多元的,不仅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必要的配合与协作才能加强对“三非外国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往往牵涉到劳动、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但如果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少联系,没有达到信息共享,将会导致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增多。

    3、法律法规规定滞后,处罚力度不够

    在韩国,按照该国法律规定,对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聘雇行为处罚与非法入境是一样的,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1000万元以下罚金。在日本,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与非法入境的责任大致相当,都会被判处三年的劳役或有期徒刑,或处不超过300万日元的罚款,非法聘雇行为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劳役,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加拿大的新移民法,对非法移民的处罚力度则更大,对组织者处罚金1000万加元或终身监禁。与这些国家相比较,我国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处罚力度则轻好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非法居留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如果情节严重,处外国人每非法居留一天罚款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恶劣的,并处限期出境。对于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处每非法聘用一名外国人罚款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三非行为处罚力度较轻,这就使得非法入境的外国人敢于以身试法去从事非法就业行为,基本上达不到惩戒和威慑的目的。而对于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也只是单纯的经济上的处罚,没有设置羁束人身自由的处罚,而且罚款数额达10万元就封顶,应当说违法成本并不高,故而有大量的小型生产企业、家庭作坊主敢于以身试法,违法雇用非法入境人员从事生产。

    (四)“三非”人员自身方面的因素

    “三非越南籍人员违法犯罪高发,除了经济、地理、文化、历史以及社会管理诸方面的因素外,三非人员自身方面的因素也不可忽视。从审结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三非越南籍人员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三非人员素质低下,谋生技能普遍缺乏

    从近年来法院判处的三非越南籍被告人的情况看,他们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且普遍缺乏一技之长,在工厂或作坊中普遍从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低级工种,薪酬待遇普遍较差。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什么谋生技能,且语言不通,因此,三非越南籍人员就业普遍比较困难,即使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由于他们只能从事较低级别工种的工作,工资待遇也不高,加之汕头地区消费水平较高,每月工资收入抵除必要的开支之后所剩无几。由此,他们当中许多人并不安于所从事的工作,加之大部分系年轻人,当生活发生困难时,便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求财求富心切,法律观念淡薄

    许多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从较为贫穷落后的越南来到汕头之后,都市的喧嚣与繁华,有钱人家的一掷千金与声色犬马的生活,都会对他们的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与冲击,巨大的落差会使他们迷失方向。加之越南与我国之间由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法律规定迥异,更主要的是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因而很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而梦想一夜脱贫致富,不甘心于脚踏实地做工,从而实施侵犯财产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3、存在侥幸心理,行事不计后果

    越南与我国之间由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法律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刑事案件的破案效率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差异。从与犯罪的越南籍被告人交流可知,他们往往认为,中国对三非人员的监管较为宽松,作案之后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即使被发现也可一跑了之,因而存在侥幸心理,导致作案时往往不计后果,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三、对策及建议

   外国人犯罪,特别是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犯罪问题作为伴随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汕头、幸福汕头、宜居汕头,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必须加大社会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遏止外国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从近几年来汕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犯罪外国人均为通过非法途径入境后到我市的私营企业、家庭作坊打工,在违法务工的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严厉打击违法雇用非法入境劳工行为,只有本地企业、家庭作坊不再违法雇用这些非法入境者,使得这些非法入境人员没有生存空间,同时强化社会管理,禁止非法居留,才能彻底解决好这一问题。针对近年来审结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杜绝违法用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我国对外籍人员出入境及日常居留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在汕头市的外籍人员能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广大企业主能充分认识到违法雇佣非法入境人员的违法性,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干部群众能充分认识到非法入境外籍人员带来的治安隐患,发现非法入境人员或非法用工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

    (二)加强行政立法,规范企业用工。充分利用好特区立法权,从立法层面上出台规范企业用工的地方法规,对于违法雇用非法入境劳工的企业和家庭作坊,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严厉制裁,使得违法雇用非法入境劳工的企业、家庭作坊一经发现便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不再存在侥幸心理,不再雇用非法入境劳工。

    (三)实行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清查。由公安会同工商、人社、房管部门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用工地毯式清查行动,重点对出租屋、小旅社、工厂企业、家庭作坊等外国人尤其是越南籍人员的落脚点进行重点排查,对涉及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的外国人,对存在违法雇用非法入境人员的企业、家庭作坊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非法入境人员予以遣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外籍人员犯罪案件严格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形成打击非法入境人员犯罪的强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五)加强日常动态管理,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在外籍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街道,特别是本市的澄海、潮南、潮阳等区县,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动态管理:

    一是将外国人管理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范围。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由外籍人员居留所在地派出所对外籍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切实了解掌握辖区内居住的外籍人员的底数及其社会关系、经济来源和活动情况,建立健全管理网络,落实日常管理责任。

    二是运用科技手段构建外国人管理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全市政法机关联网的网络平台,构建公安、边检、检察、法院、房管、人社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外国人日常管理网络系统。对于经由汕头市边防入境的外籍人员,由边检部门采集该人员的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对于经由其他途径进入汕头市的外籍人员,由该员入住的旅馆、投宿的居民按规定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建立电子档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权,依借网络系统,对外籍人员在汕头市居留期间从事相关活动进行有效的管控。

    三是严格依法处置三非外籍人员。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人社、房管、工商等部门加强常态化清查,对旅馆、出租屋、工厂企业、家庭作坊等外籍人员特别是越南籍人员集聚的场所进行重点排查和监控,对于三非外国人,坚持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遣送一个、报列一个,最大限度杜绝三非外籍人员在汕头市范围内非法居留。

    (六)定期分析调研,制定防范措施。随着汕头市外国人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我们认为有必要定期对这类案件进行深度的研究分析,掌握这类案件类型、特征、成因等情况,以便从宏观上把握外籍人员违法犯罪的态势,有针对性地强化打击重点和打击对象,制定更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制度。

 

[参考文献]

1. 宋培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法律分析》,辽宁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论文,20145月。

2.陈胜宗:《治理外国人三非问题探析》,载《广东公安研究》2008版。

3.赵海岩:《试论外国人违法犯罪及防范打击对策》,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4.郭理蓉、李祺:《在中国的外国人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研究》,载《广西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26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