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速裁!汕头中院敲响“二审独任审判”第一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46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4月19日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速裁快审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

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首次以独任方式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本案双方当事人郑某与林某本是朋友关系,郑某向林某提供借款并共同投资加油站赚取差价,后双双被骗。郑某向林某追讨借款,双方因借款金额引发纠纷,郑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一审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后,二审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并提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4月19日,该案二审由汕头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法官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做到精简审判组织,不减审判质效。


民事案件二审独任审理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审判效率,有助于深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下一步,汕头法院将加快推进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并针对民事案件独任审理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做好全流程监督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回应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不断释放司法效能,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二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哪些二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