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汕中法执字第127-1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1 浏览次数:11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公 告
被执行人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4)汕中法执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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