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司法服务“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2-27  浏览次数:28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自汕头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汕头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加快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新格局,全面发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汕头两级法院自觉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涌现出一批着眼服务大局、坚持公正司法、传递社会正能量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升城市发展能级、赋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上的价值和意义。汕头中院甄选“司法服务‘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持续为汕头加快建设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护航“玩具之都”创新发展

——广东启梦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宝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启梦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是汕头一家动漫IP积木玩具企业,对“方头仔(KUPPY)”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使用该作品生产拼装类玩具产品。其以某宝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积木拼装玩具侵害其上述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宝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在整体轮廓、造型设计、元素组合等方面基本相同,系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某宝玩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依法判决某宝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广东启梦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内容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日益呈现出多维度、立体化的“大IP”生态格局,成为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制止擅用他人创意成果的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玩具企业原创版权,激励玩具产业研发创新、培育品牌,切实推动汕头玩具产业向“玩具+IP”融合发展,为汕头加快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新格局,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酿酒有限公司、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某家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先后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大酒店)、某家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某大酒店、实业公司连带担保广发银行对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的债权,其中,某大酒店提供两处房产作为抵押。广发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酿酒公司发放贷款1600万元,酿酒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广发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酿酒公司付还欠款,某大酒店、家业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汕头本土多家民营企业。为避免诉讼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汕头潮南法院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企业经营现状及偿还能力等,多次释法明理,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酿酒公司分期付还广发银行借款本息,某大酒店、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妥善解决涉企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处理对企业发展生存的影响,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顺利化解企业间资金借贷矛盾,既缓解贷款企业债务压力,又保障债权人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彰显司法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智慧和担当。


三、助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汕头市某木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执法局)联合有关部门对汕头市某木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危险废物容器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四楼喷漆车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没有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立案调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决定对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12万元。某木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汕头金平法院积极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市生态环境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合理减少罚款数额并同意某木业公司分期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的重要途径之一,推进绿美汕头建设为实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打好坚实的生态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的理念,主动发挥司法职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又推进汕头生态环境治理,为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增效赋能。


四、引导侨资企业高效解纷

——汕头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侨资企业。其于2021年与汕头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九份产品采购合同,采购聚丙烯、聚丙烯树脂等货物。汕头某贸易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仅付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300多万元。汕头某贸易有限公司遂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裁判结果

    汕头中院经了解,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有积极还款意愿,其逾期支付货款系因受疫情防控期间运输费用上升、货款回收延迟等情况的不利影响。为减轻企业诉累,汕头中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成功促成调解协议,由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期付还货款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2022年4月,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该案在两个月内快速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做好新时代“侨”的文章,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汕头的时代考题,是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题中应有之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兼顾司法的力度、速度和温度,全力打造侨资企业纠纷化解“快车道”,为侨资企业复产“减压”“鼓劲”,助力激励和吸引华侨回汕投资创业,为汕头推动“侨”产业聚集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五、保障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在汕头市潮阳区承建汕湛高速公路,因与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广州法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存款9000多万元。后广东某发展公司还清保全标的额,广州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并委托汕头市潮阳法院执行。因临近春节,广东某发展公司亟需该笔资金支付务工人员薪酬,若不能及时支付,恐影响务工人员返乡过节,不利于项目建设后续推进。

裁判结果

    考虑到在执行指挥平台提起的执行委托需层报省法院,按照工作流程,最快需要24小时,受委托法院才能接收到相关文件。为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序推进,汕头潮阳法院主动与广州法院联系沟通,在取得委托文书后2小时内,顺利解除相关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

    交通是战略性、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工程,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着“先行官”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灵活执行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冻结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纡难解困,确保交通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为汕头提升城市能级、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注入强劲动力。


六、守护历史文化根脉

——黄某杰等与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杰等五人向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体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光泽堂”黄氏宗祠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县文广体局对此作出答复,认为该宗祠若须申报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宗祠业主提出申请。黄某杰等人不服,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县文广体局作出的答复。黄某杰等人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汕头市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是法律赋予公众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文物行政部门不得以申请人非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受理。遂依法撤销上述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县文广体局受理黄某杰等人申请,并依法作出决定予以答复。县文广体局不服,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历史文物是传承传统文化、维系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光泽堂”黄石宗祠始建于民国34年,见证了南澳县百年风雨发展史,对全国唯一海岛县历史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众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有力支持,彰显了司法对城市历史文化符号延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筑牢新时代文物保护法治屏障,为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七、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

——徐某与汕头口腔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系汕头口腔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腔中心”)客服人员。2021年11月24日入职当天,徐某签名确认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并签名承诺将自行关注、自觉遵守口腔中心公示的所有规章制度。2022年4月9日、4月12日、4月14日,徐某上班期间在工作岗位敷面膜。口腔中心于同月15日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徐某于上班时间敷面膜、观看电视剧,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徐某遂向汕头金平法院起诉,要求口腔中心支付赔偿金7000元。

裁判结果

    汕头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口腔中心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徐某上班期间多次在岗敷面膜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口腔中心根据该制度规定,以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遂依法判决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范畴,在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应由企业自主评判劳动纪律的必要性和员工劳动行为的正当性。本案处理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依法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企业解聘违规员工的管理权利,弘扬了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司法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八、落实国企民企平等保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汕头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汕头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制品公司)银行账户因涉案被司法冻结,无法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约1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8万多元。中行汕头分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包装制品公司向中行汕头分行提供的抵押包括机器设备、房地产,以及包装制品公司对广东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应收账款;包装制品公司对广东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应收账款因涉案被东莞中院查封,包装制品公司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考虑到强制执行包装制品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房地产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汕头中院灵活转变工作思路,积极主动与东莞中院沟通协调,在东莞中院的大力支持,顺利执行广东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应收账款,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国企、民企均是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定践行“两个毫不动摇”,采取合理强制执行措施,在帮助国企及时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强制措施对民企生存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真真切切落实国企民企平等保护,实现“国民”共赢。


九、助力企业及时止损

——广东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陕西某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向广东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公司)采购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约定设备生产完毕,动力公司邀请传媒公司参与测试验收,验收合格后传媒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动力公司安排发货;逾期付款超过20天,动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测试验收阶段,传媒公司称一设备出现故障,要求二次测试。故障解除后近四个月内,动力公司先后三次发函邀请传媒公司前来验收。至2021年4月,双方就设备采购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设备验收合格,约定由传媒公司支付货款,并在同年5月5日前确定交货时间,到期仍无法确定交货时间则需支付相应仓储费和维护保养费。之后,传媒公司未依约付款,动力公司两次发函催促传媒公司付款提货。传媒公司函称,动力公司拒绝发货和收款,传媒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动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传媒公司付还违约金、仓储费、维修保养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汕头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未能履行,系传媒公司自身责任。现动力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传媒公司亦予以同意,遂依法判决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导致缔约企业利益受损。本案中,被告拒不履行参与设备测试验收及支付货款的基本义务,致使原告通过合同买卖获取资金收入的目的不能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助力企业及时止损、良性发展,充分发挥了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汕头实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

——沈某、郑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系某实业有限公司成品仓主管,被告人郑某系该公司电商仓组长。该公司跨境电商发货只需郑某在相关货物粘贴快递单,并交由公司保安登记快递单号即可出厂。2021年1月至5月,在公司没有任何订单的情况下,沈某伙同郑某先后37次将9000多件(套)成品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偷运出仓,由郑某在货物上贴上空白快递单,将货物以“跨境电商”名义偷运出厂,再由快递员黄某将货物运载至郑某住处,由沈某转移。案件处理过程中,沈某家属代其向公司赔偿62万元并取得谅解;沈某、郑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汕头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职员利用工作便利,严重损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侵占企业财产犯罪进行惩处,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体现了司法助力维护生产经营秩序,护航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