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48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生态环境是我们生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命。近年来,汕头两级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在第52个“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汕头中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环境破坏行为承担民事赔偿、非法捕捞、督促污染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环境等相关内容,旨在引领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汕头生态环境建设。


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与汕头市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汕头市某五金厂经营者曾某武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电镀生产线相关配套设施,雇佣工人从事非法电镀铁件业务,电镀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向澄海区城区截流渠。经评估鉴定,该五金厂外排重金属超标生产废水的行为与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五金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1万余元,承担评估费用36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汕头市某五金厂在开庭前承认其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损害的侵权事实,但因无偿还能力,请求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五金厂以农田灌溉沟渠清理公益劳动的方式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粤东首例“劳务代偿”替代性生态修复案。人民法院不仅依法支持汕头市某五金厂劳务代偿请求,帮助其实现了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角色转变,而且在调解协议中指定河长对沟渠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居委的监管验收职责,全省首创劳务代偿实施监督规则,扎实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从制度走向实践。


推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陈某笑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驾驶船只在广东省南澎列岛附近海域,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电力捕捞作业。汕头海警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渔获物313公斤,经拍卖变价款为人民币1850元。另查明,船只被查获海域属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刑罚;并促成其与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等费用八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南海是我国四大海域中面积最大、海洋渔业资源最为丰富的海域,对保护鱼类物种多样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南海禁渔区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处理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双赢目标,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公正有力的司法保障。


引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揭阳某五金配件厂、袁某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揭阳某五金配件厂系个体工商户,经环评验收,该厂生产工艺实行“零排放”,即生产废水经回用后不外排。为节约生产成本,该厂及其实际经营者袁某文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偷排至榕江南河,造成榕江南河水体及生态环境污染。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该厂偷排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6万余元。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揭阳某五金配件厂、袁某文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46万余元、支付评估费用1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揭阳某五金配件厂、袁某文的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遂依法支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公益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对标环保标准要求升级生产技术、改进经营方式,是新时代企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案中,案涉企业为节约成本未采用符合环评要求的生产技艺,造成水污染损害后果,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利于引导企业紧跟时代要求、推进技术革新换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导功能,筑牢环境保护司法屏障的生动实践。


护航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与庄某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

(一)基本案情

    庄某盘长期将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水体污染。由于非法排放期间未能及时监测周边水体质量,且废水污染物容易随水的流动迁移、稀释,因此庄某盘非法排污行为对水体环境质量造成的损害已难以追溯。结合现场查处情况及有关监测报告,庄某盘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电水中pH值、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镍均远超排放标准限值。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庄某盘经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由庄某盘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万余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二)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与庄某盘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协议有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排污损害水资源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相关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落实水资源损害赔偿责任,有力践行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对于促进水资源保护修复、助力绿美汕头生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赋能水污染综合治理

——陈某华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华伙同他人在某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生产,产生的电镀污水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入地下排水道。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样品中铬、铜等重金属污染物远超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华主动投案,并上缴非法所得4万元。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华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法律法规,明知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未经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入地下管道,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判处刑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电镀作坊超标排放生产作业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客观上非法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法追究其非法排放生产作业污水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力警示电镀行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污水处置工作。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企业污水排放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引导社会公众学习、遵守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对凝聚水污染防治合力、助推水污染综合治理具有指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