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法院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32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汕头中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聚焦丧偶、离异、残障妇女以及女职工的权益保护热点、难点问题,以新时代司法理念彰显对妇女人格、财产权益的全面保障,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保障丧偶妇女居住权

——陈某楠与蔡某芸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楠与蔡某芸系继母子关系,享有汕头某小区一套房产的所有权。陈某楠的父亲,即蔡某芸的丈夫陈某泉,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承诺书》,明确将该房产交由蔡某芸使用管理,蔡某芸有生之年居住使用,并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同月26日,陈某泉死亡。2022年6月,陈某楠委托房产中介出租上述房产,并要求蔡某芸搬离。蔡某芸不同意搬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楠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芸退出并交还上述房产。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的权属人虽为陈某楠,但蔡某芸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自该房产购买后一直在此居住使用,且陈某楠的父亲,即蔡某芸的丈夫陈某泉去世前,承诺将该房产交由蔡某芸有生之年居住使用,并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陈某楠要求蔡某芸立即退出并交还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陈某楠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继母子关系,继子要求继母立即退出案涉房产的诉请,不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继母根据遗嘱享有的居住权,确保丧偶妇女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对弘扬社会正能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依法保障离异妇女基本生存权益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蔡某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一直未共同生活,没有生育子女。2019年起,双方已未再见面,陈某偶尔微信联系蔡某也是商议离婚事宜。2021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与蔡某离婚,法院作出了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此后,陈某、蔡某没有任何联系,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22年3月,陈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另查明,蔡某于2016年确诊患有乳腺癌。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从法理、情理等多维度辨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吐露心声,解开心结;并就蔡某身患重病且经济能力较差的事实,充分与陈某沟通,劝其在经济方面给予蔡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最终,陈某、蔡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和平分手,陈某给付蔡某经济帮助6万元。

典型意义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本案中,蔡某患有重大疾病且经济状况较差,离异后其个人财产较难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价值功能,最大限度为蔡某实现基本生存权益救济,有利于更周延地保护生活窘迫的女方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司法对离异妇女的关怀与保障。


三、依法救助困难妇女

——廖某香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廖某香与邻居程某荣因琐事发生纠纷,被程某荣手持铁制“钉耙”伤害受伤,致十级伤残2处。汕头市澄海法院依法判处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廖某香经济损失。程某荣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未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廖某香及其家庭成员均无固定经济来源,其受伤后,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眼睛尚需继续治疗,生活面临急迫困难,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

裁判结果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予以救助。遂决定联合澄海法院对廖某香给予救助共计5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工作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弱有所扶”“应救尽救”理念,用足用好法律政策,为刑事案件中的女性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帮扶,助力困难妇女摆脱生活困境,向妇女群体传递了浓厚的社会主义司法关怀,切实增强了妇女群体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依法保障残障妇女人身权利及婚姻自由

——洪某、曹某拐卖妇女、邱某收买被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在汕头市务工期间,认识了被告人洪某及精神轻度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小玲。闲聊时洪某称可以将小玲带走给人做老婆。曹某听后便联系被告人邱某,并约定由邱某支付洪某介绍费5千元。2021年9月,曹某和邱某驾车至潮阳区一路口,洪某将反悔不肯上车的小玲推上车,并收取曹某、邱某转账支付的5千元。邱某将小玲带回贵州老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11月,小玲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

    汕头市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曹某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拐卖妇女,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遂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洪某、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曹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婚恋名义拐卖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安排婚嫁,严重侵害了妇女人身权利及婚姻自由。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残障妇女,各被告人拐卖、收买行为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有助遏制拐卖犯罪滋长蔓延,充分昭示了司法坚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五、依法惩处侵犯妇女隐私权、名誉权行为

——邓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郑某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邓某因不同意二人分手,威胁郑某要将其裸体视频等发上网络,甚至还提出要杀其全家以及自杀等极端言论。2021年7月23日,邓某将其之前拍摄的两段不雅视频上传至一成员达200多人的微信群,并恶意捏造郑某从事卖淫服务,同时公开郑某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10月18日,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邓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汕头市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微信群散布他人裸体视频,故意侮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隐私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恶意传播他人不雅视频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微信群散布裸体视频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性的羞耻心、隐私权和名誉权。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即时性、开放性对被害人形成的特殊强制,正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依法以强制侮辱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切实保护妇女人格尊严。


六、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女性犯罪

——陆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与离异的王某(化名)重组家庭后,与王某的女儿小张(化名)一同居住。2020年7月底,陆某见小张独自休息,强行与当时未成年的小张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至11月,陆某先后3次乘其与小张独处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外,陆某还多次借机对小张实施猥亵。同年12月,小张向其母亲反映该情况,并与其母亲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系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还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遂依法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陆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陆某利用其与继女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性侵犯罪,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妇女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司法维护未成年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七、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汕头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婷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汕头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经批准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2020年4月30日,张某婷入职该公司,职位为人事专员。该公司在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过工作人员余某按较为固定的周期向张某婷支付工资(2021年3月张某婷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并为张某婷缴纳了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1年3月14日,张某婷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3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关经审查作出裁决,支持张某婷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与张某婷之间系就业见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经查,2020年4月1日,该公司与张某婷签订见习协议,约定张某婷见习岗位为运营助理,见习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见习培训提高张某婷职业技能,并按月发放生活补贴(1550元/月)、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婷履职情况与见习协议约定内容存有诸多不符之处。张某婷根据公司要求从事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公司按照较为固定的周期向张某婷支付工资并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遂依法认定张某婷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张某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突破书面协议的表面认知,综合考量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依法认定女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畅通女职工维权通道、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促进意义。


八、依法保障妇女婚约财产权益

——姚某与陈某玲、陈某文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姚某(男)与陈某玲(女)于2018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农历三月三十日,姚某向陈某玲父母送去聘礼,双方于同年农历四月初二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因姚某行动不便,其日常生活由陈某玲照顾。同年12月初,陈某玲与姚某母亲发生争吵,离开姚某住所。姚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玲及其父亲返还聘礼。陈某玲及其父称收取姚某彩礼约20万元,用于购买金首饰作为陈某玲嫁妆及办理婚宴之用,剩余约14万元是姚某当时所承诺用于陈某玲娘家建造房子。

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陈某玲在共同生活半年后,便因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姚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陈某玲、陈某文应适当返还彩礼。考虑到陈某玲、陈某文购置婚礼物品、宴请亲朋等确需一定费用,且陈某玲与姚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姚某予以照顾,对姚某家庭有一定付出,遂依法酌情判决陈某玲、陈某文返还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确已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女方为此有经济、感情、劳务的付出,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利于维护妇女权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家务劳动价值、彩礼用途等因素,判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切实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取向。


九、依法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张某与肖某、朱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肖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肖某与朱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未经张某同意,将69万多元款项赠与朱某。张某得知后,以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返还财物。诉讼期间,法院另查明,朱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向肖某支付款项共计37万多元。

裁判结果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张某利益而无效,朱某应当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鉴于朱某已经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肖某支付款项共计37万多元,遂依法判决朱某返还张某31万多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共同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肖某为维系与朱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其赠与钱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朱某返还受赠所得财产,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对引导社会树立优良家风,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