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22  浏览次数:9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为此,汕头中院发布汕头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弘扬文明和谐家庭家教家风、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倡导友善互助互谅社会风尚等方面,从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某茶叶有限公司与郑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生活。为此,汕头中院发布汕头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弘扬文明和谐家庭家教家风、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倡导友善互助互谅社会风尚等方面,从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某茶叶有限公司与郑某约定,郑某将其名下注册商标“X香”转让给某茶叶有限公司,作为其对该公司的出资。但因郑某持有的与“X香”商标近似的另一注册商标“X香汇”已转让给他人使用,“X香”商标的转让手续无法完成,郑某仅能同意“X香”商标永久许可某茶叶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X香汇”于2021年4月无效后,郑某再行注册商标“X香汇”,商标“X香”转移登记再次受阻。遂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决郑某将商标“X香”和“X香汇”一并过户到公司名下,履行出资义务。

(二)裁判结果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标“X香汇”到期无效后,郑某非但没有配合某茶叶有限公司办理商标“X香”转让手续,反而再行注册商标“X香汇”,导致商标“X香”转移登记再次受阻,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出资事项,遂依法判决郑某协助将注册商标“X香”“X香汇”转移登记至某茶业有限公司名下。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股东出资直接关系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案中,公司股东既已明确将其名下注册商标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则当履行将商标权属变更至公司的义务。但其恶意注册近似商标,人为设置商标权属变更障碍,损害了公司依法取得商标资产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将近似商标一并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排除商标变更登记妨碍条件,有助于引导企业股东诚信履责,为企业经营发展注入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法治正能量。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系吴某甲的女儿。吴某甲于2011年12月与吴某乙等三人的母亲离婚,离婚时,吴某乙等三人均已成年。吴某甲以其年事已高(年满67周岁),无劳动能力,且因患心脏病多年治疗花费较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乙等三人支付赡养费用。庭审中,吴某乙等三人表示,吴某甲离婚后未完全尽到抚养职责,在前妻去世后对吴某乙等三人亦无关怀之意,父女感情破裂,且其离婚时分得大额财产并已再婚育有一子。

(二)裁判结果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吴某甲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多年来患有心脏疾病,缺乏劳动能力。考虑吴某甲今后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及需继续治疗心脏疾病,依法判决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每月向吴某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并寄语双方换位思考、放下成见,修复血浓于水的父女亲情。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在发生家庭矛盾时,无论父母还是子女,均应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子女应感恩父母的养育,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艰辛,彼此努力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共享天伦之乐。本案裁判彰显了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于倡导孝道、培育家风具有促进作用。

 

吴某与衡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衡某与吴某经澄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衡小甲由母亲吴某负责抚养,父亲衡某有权探望,吴某负有协助义务。同年8月,衡某带人到澄海某游乐场所公然强行将孩子带回其本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经吴某多次要求仍拒不送回,严重影响了吴某抚养权的正常行使。吴某遂向澄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执行法官考虑到抚养权案件的特殊性,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劝告衡某,但衡某仍拒不执行、消极对抗。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但衡某仍将孩子隐匿,拒不交代孩子下落,公安机关依法将衡某刑事拘留。在执行法官、公安民警耐心释法下,衡某真诚悔过,应承配合吴某行使抚养权,并将孩子交给了吴某,案件就此成功执结。

(三)典型意义

当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高发事件,这一现象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和目标,借助公安机关给予被执行人有效震慑,再用和缓手段巧妙促成被执行人自愿配合申请执行人行使抚养权,让孩子得以在父母的双重关爱和呵护下健康成长,有利于实现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小蔡诉蔡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蔡某和小蔡系父子关系。小蔡患有尿毒症,蔡某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众筹,共筹集资金34万元。蔡某将筹款提现至本人银行账户,并陆续用于小蔡治疗等费用支出,共计支付款项21万余元。期间蔡某提出每月由其向小蔡支付2000元用于治疗,小蔡不同意并要求返还尚余筹款,并就此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蔡某称众筹款已全部用于支付小蔡治疗费用以及“求神问道”等其他费用。

(二)裁判结果

潮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众筹资金是社会热心人士对小蔡的爱心帮扶,应归小蔡所有,遂依法判决蔡某给付小蔡剩余筹款12万余元。与此同时,法院指出,虽然蔡某通过“求神问道”等非正规医疗途径为小蔡医治疾病的方式不应提倡,花费开销也难以证明,但这充分展现了一个父亲对子女的关怀,小蔡应感恩父亲、信任父亲,共同协商用好筹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水滴筹”等社交筹款平台成为急重症患者、家属寻求资金救助、社会爱心人士乐助纾难的重要渠道,彰显了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人民法院从社交筹款平台设立初衷出发,明确善款捐赠的性质及所有权人,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厘清事实责任的同时弥合伦理情感、修复家庭关系,提升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许某与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许某与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该公司向许某租赁案涉房产用于酒店经营。2020年,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致函许某请求减免租金,许某不予同意,该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还租金。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并按拖欠租金的0.05%/日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许某既已将房产交付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则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其次,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经营遭受不利影响。虽然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减免租金政策要求,但许某在不予减免租金的情况下,也应响应国家关于共同抗击新冠疫情的精神号召,适当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减并延缓租金和费用缴纳时间。遂依法判决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租金,支付该款项自许某一审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驳回许某其他诉请。汕头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经营困难,要求承租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有失公平。本案裁判坚持平衡各方利益原则,综合疫情影响、经营状态等实际情况,通过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延缓费用缴纳时间等方式,妥善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促成双方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同推动经济复苏发展。

 

张某、蔡某与汕头某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蔡某与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张某、蔡某提供婚礼庆典服务,服务项目包含主持、督导、录像、照相、化妆、婚纱、敬酒服、普配灯光等。张某、蔡某二人于婚礼当天付清合同款项,但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婚礼过程中为张某、蔡某拍照留念。因协商赔偿未果,遂张某、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付精神损失费。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礼庆典的唯一性和不可重现性赋予了婚礼照片资料特殊的纪念意义,已经成为承载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依约为张某、蔡某提供婚礼照相服务,侵害其二人人格权。遂依法酌定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照片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本案中,汕头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依约提供照相服务,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处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又警醒企业诚信经营,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建设,对弘扬文明、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张某如、张某龙等五人  与张某河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如、张某龙等五人已故的父亲张某松,与张某河系同胞兄弟。1993年,张某松取得金平区某经联社一宅基地产权,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其上建造了房屋。2022年经“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确权,上述不动产登记在张某如等五人名下。张某如、张某龙等五人认为,叔父张某河及其儿子张某金多年来占有案涉宅基地及上盖物并出租,系无权占有,要求二人返还案涉宅基地及上盖物,并支付占用费。张某河认为,农村宅基地系“一户一宅”,1980年案涉宅基地初次分配时,其与张某松兄弟二人并未分家,其一直落户于此,系实际共有人,有权占有使用案涉宅基地及上盖物。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诉至金平法院。

(二)裁判结果

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主办法官以血缘亲情为突破口、伦理道德为出发点,引导双方当事人珍视亲情、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围绕案涉宅基地分配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释法明理并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促成调解结案。张某如、张某龙等五人当庭接收案涉宅基地及上盖物,庭后向张某河、张某金支付一笔款项,答谢二人多年来对案涉宅基地及上盖物的维护看顾。至此,一起叔侄间的纠纷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家庭成员对簿公堂,要求进行财产分割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分割得了的是财产,分割不了的是亲情。本案裁判秉承“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理念,坚持“情与法”相结合,做细做实调解工作,通过纠纷调和化解多年恩怨,让亲情的柔软温暖冰冷生硬的法律条文,促成叔侄之间消除对立、弥合亲情,回归守望相助、各自向好的和美关系,倡导弘扬平等和睦、向善友爱的家庭美德,引领树立优良家风。

 

张某与汕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原在汕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任职司机,某次驾驶公交车经过路口时,未文明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被市民录下视频后在“今日头条”资讯媒体平台曝光。事后,汕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工作制度,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遂依据“驾驶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服务质量的有责投诉,经查属实,核减服务奖1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未文明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而被“今日头条”资讯媒体平台曝光,严重影响了任职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价,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遂依法驳回张某上述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动的“血脉”,彰显着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本案裁判依法支持汕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工作规定,与未礼让行人、文明驾驶的司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方面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文明出行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彰显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将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警醒劳动者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