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分包后,工人受伤的责任谁来“包”?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10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建设工程中往往存在多层次的挂靠、分包和转包问题,施工工人在工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问题该找谁?

2021年9月某日,泥工师傅赵叔在汕头澄海一处厂房工地上施工时不慎摔伤,雇佣赵叔的刘某将其送到医院。赵叔住院治疗28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4万元。经鉴定,赵叔摔伤致多处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该工地施工厂房系陈某所有,由沈某承包后转包给任某,任某将其中的泥工工程分包给刘某,最终由刘某雇佣赵叔到该工地上工作。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叔将陈某、沈某、任某和刘某四人诉至汕头澄海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赵叔认为当时我在三楼的外墙工作,吊机吊木板到三楼时卡到钢梁,直接把我从三楼推下来。老刘带我来这个工地做泥工的,其他人我都不认识。

陈某认为开工前我已经将这个工程承包给老沈了,合同约定出现工伤由他负责,他还向我保证给工人买了工伤意外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在各承包人。

沈某认为工程是我收了再转包给老任,他未经我同意再转包出去,出事故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也很无辜。

刘某认为老任因为忙不过来让我找工人过去帮忙做泥工,事发时我和老赵都在工地上,他当时都没有做防护措施。

经查,赵叔未接受过建筑施工培训,也没有任何施工证书或从业资格证。沈某、刘某没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叔受刘某雇佣到工地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赵叔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刘某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叔未经过相关培训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劳动过程中未履行谨慎注意、安全操作义务,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陈某、沈某和任某不清楚承接工程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叔21万余元,陈某、沈某、任某各赔偿赵叔1.7万余元。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雇用赵叔一起到工地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关系还有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厂房建筑工程经过层层分包,分包每一环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提供较为纯粹的劳务作业,身份上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责任承担上,劳务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定作人需要对承揽人在工作中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