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泄愤侮辱老板,获刑!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26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工作上感到委屈,随意在多个行业交流群上对工厂老板肆意谩骂,四处披露老板隐私甚至“造黄谣”,最终因犯侮辱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阿丽(化名)在汕头经营一家工厂,2021年4月,阿丽从朋友处得知,她工厂的工人阿强(化名)在几个当地行业QQ群上发布她的照片,称阿丽“XX行业的毒妇”“专门坑工人”“交了两三个情人”等。相关内容被大量转发,不少不明真相的客户、同行议论纷纷。阿丽不堪其扰,于同年9月份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据阿丽说,派出所接报后传唤了阿强,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且涉嫌犯罪,但阿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在多个行业QQ群、抖音上发布更多侮辱内容,又捏造阿丽是“小姐”并附上她的电话号码的内容,书写在当地购物商场等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内。后来,阿丽莫名接到大量骚扰电话和短信,只能雇人将公共卫生间内的电话涂掉。

在同行客户的质疑和陌生人的骚扰下,阿丽精神上承受极大压力,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控诉。

经查,阿强在QQ群发布相关内容90次,涉案8个QQ群共有群成员3085人,阿强在抖音发布相关视频的浏览量达到1.9万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强在网络上或公共场所散布他人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被告人阿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以侮辱罪对阿强判处刑罚。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败坏他人形象,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散布网络谣言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拒绝成为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