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减肥药8小盒2816元,进来,教你怎么退货退款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137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了自己的“幸福肥”而烦恼,朋友介绍说有一款减肥产品能够快速瘦身,买回来却发现是“三无”产品,尝试后还出现不适,起诉卖家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2022年,阿珍(化名)经朋友介绍,在微信上添加了出售减肥产品的小朱(化名)。了解价格后,阿珍向小朱购买了两盒减肥产品。不久后阿珍收到货,再次联系小朱又买了6盒,阿珍合计向小朱支付了2816元。

服用减肥产品后,阿珍产生不适与小朱沟通退款并赔偿,小朱将货款2816元退还阿珍,但拒绝赔偿。阿珍便向汕头龙湖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按价款支付十倍赔偿。
小朱辩称:阿珍第一次购买的2盒减肥产品可使用80天,其第二次购买6盒的行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行为;其次,阿珍购买前自己已明确告知,减肥产品由案外人直接邮寄给阿珍,因此双方系委托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她无需支付十倍赔偿。

阿珍则表示:小朱销售的减肥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也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她向小朱购买减肥产品是直接支付货款,并没有支付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减肥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也未标明交易时阿珍支付的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双方就涉案减肥产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小朱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阿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小朱按十倍价款赔偿阿珍28160元,即除了已退回2816元货款,向阿珍支付25344元。小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戒震慑存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我国法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规则。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