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汕中法执重字第123号之一公告送达
作者:执行局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次数:10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3)汕中法执重字第123号之一
汕头经济特区对外贸易实业总公司、汕头市富莱德实业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与你们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汕中法执重字第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张哲颖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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