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濠江法院宣布首个“禁止令” 两被告人因酒后伤人被禁止进入娱乐场所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18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因在酒吧喝酒后将人打伤,被告人林某、林某波被濠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同时,也收到了该院签发的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200831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波到濠江区珠浦梦漫茶坊找被告人林某,遇到林某与黄某炎正发生纠纷,便上前与黄某炎理论并发生言语纠纷,被周围的人劝说后,双方各自离开到包厢喝酒。喝了一会酒,因咽不下刚才被黄某炎骂的那口气,林某波与林某二人各拿了一支啤酒瓶去找黄某炎并对其进行殴打,致黄某炎的头部、身上、手上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林某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亲属已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同时,因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系在娱乐场所饮酒后所致,该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林某、林某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如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