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法院对被告人连某明等38人涉黑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82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某明等38人涉黑一案依法宣告判决。该案认定涉黑组织成员共计20人(其中2人在逃,1人死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连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龙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连某明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以族亲、至交关系为纽带,利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一合法基层组织及其担任基层党政“一把手”的优势地位,组织、领导他人在大布上社区一带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被告人连某光、连某民、连某松、连某坚(“369”)、连某元、连育某(“乌猪仔腊”)、安某刚、连素某、连某桂、连某鸿、郭某洲、连某强、连某林、连某潮、连德某、连某彬、同案人连某荣(在逃)、连某贤(在逃)、连某龙(在逃)、连某如(已死亡)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布上居委也逐渐演变为以被告人连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和敛财的工具。该组织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湖法院认为,以连某明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连某明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龙湖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